[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790J/2023-000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王场镇 [ 发文字号 ] 王场府发〔2023〕56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场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场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王场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居)、镇属各部门:

王场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   

 2023825


   (此件公开发布)




王场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保护集体资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成立村财镇代管办公室(设在镇财政办),各村居的经济业务由村财镇代管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设立账户进行核算。

第二条组织架构。办公室管理机构内设财务主管(镇分管财务的领导兼任)、会计、出纳、档案管理(由会计兼任);村(居)设立报账员,原则上由各村居综合服务专干兼任,负责与镇代管办的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开立、撤销、款项的缴存和村(居)及财务公开,及时将收支凭证交镇财政办会计核算记账,同时配合代管办整理档案。

第三条职能职责。村财镇代管办公室主要负责代理核算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审核监督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向各村(居)委会提供会计报表及收支明细情况;指导各村(居)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报表和各类会计信息等;负责被代理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指导村(居)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

第四条 账户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所在村(居)委会名义在我镇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代理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支 、往来结算等。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如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如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等),须经代管办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设。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开设账户预留印鉴必须包括村委会公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管办会计私章、代管办出纳私章,并由村(居)委会和代管办分别保留。每年对所辖村社账户进行清理,应撤销的及时撤销。

第五条 报销程序。为确保村集体财务支出规范、民主、公开,各项支出凭证真实、合法、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村居必须由不少于3名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居)组负责人、驻村领导、代管办会计、乡镇主要领导、乡镇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能支出。各村(居)每月10月日前到代管办报销开支,开支在5000元以上,应先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由各驻村领导提交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不按程序审签报销的行为,对审核程序不齐全的代管办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账务核算。代管办采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为所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账,独立核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村级账务的处理。

第七条 公开公示。管办应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详细、完整的村财务信息。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财务信息后,应定期在村(居)财务信息公示栏公布。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八条 债权债务。村(居)级债权债务,由各村(居)享有和承担,村(居)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每年至少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代管办负责村(居)及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每月向村(居)抄送报表,每年以村(居)为单位向群众公示一次。村(居)及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得随意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所需的各项费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化解村级债务,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第九条 资金监管。村(居)组干部应将所有村集体资金存入村集体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个人名义进行储存,对现仍以个人名义储存的所有村级集体资金,其本金和产生的利息必须限期缴存至村集体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居)级资金。对村(居)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居)级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